办法规定,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等。
其中,对拍卖企业损害他人商誉、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等行为,工商机关可作出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同时禁止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的恶意串通行为,如: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相互约定拍卖应价,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私下约定成交价,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等。
办法规定,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部门备案。工商部门对拍卖企业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部门的监督电话。
截至2012年底,我国拍卖企业逾6700家。去年工商部门查处各类拍卖违法案件70多件,涉案违法金额3100多万元。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