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6月12日 17:12:39
点击率:2389
拍卖品的瑕疵通常包括拍卖品的真伪以及品质上的缺陷问题。如果一件拍卖品出现瑕疵,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人们说法不一。
通常情况下,拍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两种:一种是拍卖人对拍卖品的真伪和品质的瑕疵担保责任;另一种是委托人对拍卖品的真伪和品质的瑕疵担保责任。
买者自负还是卖者有责
单就《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而言,假如拍卖公司在拍卖规则或拍卖图录中事先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和品质”,那么就应当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免除拍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那么,拍卖品的真伪和品质的瑕疵担保责任究竟应当由谁来负责?
委托人作为出卖物品的提供者和物品售出后价款的享有者,在出售物品中享有获得价款的权益,那么从公平角度而言,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我国现行的《拍卖法》则赋予委托人可以通过声明的方式免除对拍卖品的瑕疵担保责任,使得买受人在 赝品后处于投诉无门的状况,显然,这是不公平的。
在是否应免除委托人瑕疵担保责任这个问题上,《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法律规定是相互矛盾的。《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均要求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并没有赋予制造者和销售者可以通过一份声明来免除责任的权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公司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在拍卖前明确声明“拍卖人(公司)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和品质”,以此来避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拍卖品瑕疵担保责任应由委托人来承担。以这种理念来梳理拍卖市场,将可能最终达到拍卖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三方的合法权益均能得到公平有效的法律保护的效果。
来源:《收藏投资导刊》